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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5-08-31 浏览次数: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取得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坚持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是针对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通过教育能够较快改正错误学生的一种批评教育形式。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国家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几种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况:
  1.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查处违纪事件有突出表现的;
  4.积极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它依据本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可以免予处分的。
  第八条 几种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况:
  1.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3.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4.侮辱、殴打教师的;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6.学生在毕业离校期间违纪的;
7.第二次违纪或重犯同一种错误的;
8.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1.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加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之日起二年内不能参加评优;
2.损坏、破坏公、私财物的需附带赔偿责任;
3.打架伤人者,承担医疗、医药费和验伤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经教育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1.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4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4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屡犯(两次以上)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总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抢劫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
  6.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8.对敲诈勒索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4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9.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10.偷窃、抢劫、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乙级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触犯法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3.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生寝室私拉电线、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电炉、热得快及其它大功率电器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公私财物损失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损失在1000至5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损失超过5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按宿管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1.凡参与赌博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屡教不改者;
  (3)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
  (4)提供赌具、赌场者;
  (5)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八条 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私看他人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触犯国家有关法规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器械者,除没收器械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重复出现作弊行为者或被发现诸如请人代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偷窃试卷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请假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节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节数计;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七节课计),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达到15节课的,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学生作出书面检查;
2.累计达到20节课的,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到30节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到40节课的,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到50节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到60节课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照《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和执行:
  1.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归口管理;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2.犯有本条例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由保卫处、学校派出所负责调查,有关学院、部门积极配合;犯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的,由教务处负责调查,相关学院积极配合。保卫处、派出所和教务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文;对学生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下文。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送交和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交或公告送交或电话告知。送交学生处分决定书附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工作处存档;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送达并存档;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送达并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
  5.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相关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间有突出和立功表现的,经逐级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在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学校作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决定的批复。
  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一年者,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期,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及户口关系一律迁回原迁出地。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应当离校,如滞留学校未自动离开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和校保卫处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